本文摘要: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护费用确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伤势人员应该及时救治,不得因救治费用并未及时缴纳而推迟医治。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护费用确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伤势人员应该及时救治,不得因救治费用并未及时缴纳而推迟医治。肇事车辆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缴纳救治费用;救治费用多达责任限额的,并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离现场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拨付部分或者全部救治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长时间情况下,因保险公司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缴纳救治费用,所以不再次发生追偿问题。
但如果交通事故由于一定的原因,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范围,保险公司在拨付这笔费用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这反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在保险公司早已就责任限额缴纳了救治费用,或在肇事车并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肇事后逃离现场的情况下,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成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拨付部分或全部救治费用和受害人人身死伤的丧葬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某种程度,如果必须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救治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通报该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经比对应该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救治费用。
救助基金的来源还包括:一是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萃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救助基金不动产;五是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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